為規范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提高建筑信息模型的應用水平,國家住建廳發布了國家標準《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標準》GB/T51301-2018。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下BIM設計成果交付需要遵循哪些標準。
第三章 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 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應包括設計階段的交付和面向應用的交付。交付應包含交付準備、交付物和交付協同等方面內容。
3.1.2 建筑工程設計應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深化設計等階段,施工圖設計和深化設計階段的信息模型宜用于形成竣工移交成果。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準備、交付物和交付協同應滿足各階段設計深度的要求。
3.1.3 面向應用的交付宜包括建筑全生命期內有關設計信息的各項應用,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準備、交付物和交付協同應滿足應用需求。
3.1.4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過程中,應根據設計信息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并輸出交付物,交付協同應以交付物為依據,工程各參與方應基于協調一致的交付物進行協同。
3.2命名規則
3.2.1 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交付物的命名應簡明且易于辨識。
3.2.2 模型單元及其屬性命名宜符合下列規定:
1)宜使用漢字、英文字符、數字、半角下劃線“_”和半角連字符“-”的組合;
2)字段內部組合宜使用半角連字符“-”,字段之間宜使用半角下劃線“_”分隔;
3)各字符之間、符號之間、字符與符號之間均不宜留空格。
3.2.3 電子文件夾的名稱宜由順序碼、項目簡稱、分區或系統、設計階段、文件夾類型和描述依次組成,以半角下劃線“_”隔開,字段內部的詞組宜以半角連字符“-”隔開,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順序碼宜采用文件夾管理的編碼,可自定義;
2)項目簡稱宜采用識別項目的簡要稱號,可采用英文或拼音,項目簡稱不宜空缺;
3)分區或系統應簡述項目子項、局部或系統,應使用漢字、英文字符、數字的組合;
4)設計階段應劃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深化設計等階段;
5)文件夾類型宜符合表3.2.3的規定;
6)用于進一步說明文件夾特征的描述信息可自定義。
3.2.4 電子文件的名稱宜由項目編號、項目簡稱、模型單元簡述、專業代碼、描述依次組成,以半角下劃線“_”隔開,字段內部的詞組宜以半角連字符“-”隔開,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項目編號宜采用項目管理的數字編碼,無項目編碼時宜以“000”替代;
2)項目簡稱宜采用識別項目的簡要稱號,可采用英文或拼音,項目簡稱不宜空缺;
3)模型單元簡述宜采用模型單元的主要特征簡要描述;
4)專業代碼宜符合表3.2.4的規定,當涉及多專業時可并列所涉及的專業;
5)用于進一步說明文件內容的描述信息可自定義。
3.3版本管理
3.3.1建筑信息模型的電子文件夾和文件,在交付過程中均應進行版本管理,并宜在命名字段中標識。
3.3.2 文件夾的版本管理宜在文件夾類型字段中標識,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階段的交付中,交付物文件所在的文件夾類型宜為出版,交付完成后,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均宜根據設計階段分別存檔管理,全部文件所在的文件夾類型宜為存檔;
2)面向應用的交付中,交付物文件所在的文件夾類型宜為共享,交付完成后,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均宜根據應用類別分別存檔管理,全部文件所在的文件夾類型宜為存檔。
3.3.3 文件的版本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階段交付時,應寫明設計階段的名稱;
2)面向應用交付時,應寫明所有正在進行或已經完成的應用需求的代號。
3.3.4 同一設計階段或面向同一應用需求多次交付時,文件夾和文件版本應在標識中添加版本號,版本號宜由英文字母A一Z依次表示。
第四章 交付準備
4.1一般規定
4.1.1 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準備過程中,應根據交付深度、交付物形式、交付協同要求安排模型架構和選取適宜的模型精細度,并應根據設計信息輸入模型內容。
4.1.2 建筑信息模型應由模型單元組成,交付全過程應以模型單元作為基本操作對象。
4.1.3模型單元應以幾何信息和屬性信息描述工程對象的設計信息,可使用二維圖形、文字、文檔、多媒體等方式補充和增強表達設計信息。
4.1.4 當模型單元的幾何信息與屬性信息不一致時,應優先采信屬性信息。
4.2模型架構和精細度
4.2.1建筑信息模型所包含的模型單元應分級建立,可嵌套設置,分級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4.2.2建筑信息模型包含的最小模型單元應由模型精細度等級衡量,模型精細度基本等級劃分應符合表4.2.2的規定。根據工程項目的應用需求,可在基本等級之間擴充模型精細度等級。
4.3模型內容
4.3.1 建筑信息模型應包含下列內容:
1)模型單元的系統分類;
2)模型單元的關聯關系;
3)模型單元幾何信息及幾何表達精度;
4)模型單元屬性信息及信息深度;
5)屬性值的數據來源。
4.3.2 應根據設計信息將模型單元進行系統分類,并應在屬性信息中表示。系統分類宜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
4.3.3 具有關聯的模型單元應表明直接關聯關系,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屬于建筑外圍護系統、其他建筑構件系統的模型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構件級模型單元宜表明直接的連接關系;
② 零件級模型單元宜表明直接的從屬關系。
2)屬于給水排水系統、暖通空調系統、電氣系統、智能化系統和動力系統的模型單元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功能級模型單元和構件級模型單元宜表明直接的控制關系;
② 無控制關系的構件級模型單元宜表明直接的連接關系;
③ 零件級模型單元宜表明直接的從屬關系。
4.3.4 模型單元的幾何信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取適宜的幾何表達精度呈現模型單元幾何信息;
2)在滿足設計深度和應用需求的前提下,應選取較低等級的幾何表達精度;
3)不同的模型單元可選取不同的幾何表達精度。
4.3.5幾何表達精度的等級劃分應符合表4.3.5的規定。
4.3.6 模型單元的屬性信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取適宜的信息深度體現模型單元屬性信息;
2)屬性應分類設置,屬性分類宜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要求;
3)屬性宜包括中文字段名稱、編碼、數據類型、數據格式、計量單位、值域、約束條件;交付表達時,應至少包括中文字段名稱、計量單位;
4)屬性值應根據設計階段的發展而逐步完善,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應符合唯一性原則,即屬性值和屬性應一一對應,在單個應用場景中屬性值應唯一;
②應符合一致性原則,即同一類型的屬性、格式和精度應一致。
4.3.7 模型單元信息深度等級的劃分應符合表4.3.7的規定。
4.3.8 模型單元屬性值宜標記數據來源。屬性值數據來源分類宜符合表4.3.8的規定。
第五章 交付物
5.1一般規定
5.1.1 建筑工程各參與方應根據設計階段要求和應用需求,從設計階段建筑信息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形成交付物。
5.1.2 建筑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碼及類別應符合表5.1.2的規定。
5.2建筑信息模型
5.2.1建筑信息模型應包含設計階段交付所需的全部設計信息。
5.2.2 建筑信息模型應基于模型單元進行信息交換和迭代,并應將階段交付物存檔管理。
5.2.3 建筑信息模型可索引其他類別的交付物。交付時,應一同交付,并應確保索引路徑有效。
5.2.4 建筑信息模型的表達方式宜包括模型視圖、表格、文檔、圖像、點云、多媒體及網頁,各種表達方式間應具有關聯訪問關系。
5.2.5 交付和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時,宜集中管理并設置數據訪問權限。
5.3屬性信息表
5.3.1項目級、功能級或構件級模型單元應分別制定屬性信息表。
5.3.2屬性信息表電子文件的名稱可由表格編號、模型單元名稱、表格生成時間、數據格式、描述依次組成,由半角下劃線“_”隔開,字段內部的詞組宜由半角連字符“-”隔開。
5.3.3屬性信息表內容應包含下列內容:
1)版本相關信息;
2)模型單元基本信息;
3)模型單元屬性信息。
5.4工程圖紙
5.4.1工程圖紙應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視圖和表格加工而成。
5.4.2 電子工程圖紙文件可索引其他交付物。交付時,應一同交付,并應確保索引路徑有效。
5.4.3工程圖紙的制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房屋建筑制圖統一標準》GB/T 50001的相關規定。
5.5項目需求書
5.5.1 建筑信息模型建立之前,宜制定項目需求書。
5.5.2 項目需求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項目計劃概要,至少包含項目地點、規模、類型,項目坐標和高程;
2)項目建筑信息模型的應用需求;
3)項目參與方協同方式、數據存儲和訪問方式、數據訪問權限;
4)交付物類別和交付方式;5建筑信息模型的權屬。
5.6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
5.6.1根據項目需求書,應制定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
5.6.2 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應包含下列內容:
1)項目簡述,包含項目名稱、項目簡稱、項目代碼、項目類型、規模、應用需求等信息;
2)項目中涉及的建筑信息模型屬性信息命名、分類和編碼,以及所采用的標準名稱和版本;
3)建筑信息模型的模型精細度說明;當不同的模型單元具備不同的建模精細度要求時,分項列出模型精細度;
4)模型單元的幾何表達精度和信息深度;
5)交付物類別;
6)軟硬件工作環境,簡要說明文件組織方式;
7)項目的基礎資源配置,人力資源配置;
8)非相關標準規定的自定義的內容。
5.7建筑指標表
5.7.1建筑指標表應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導出。
5.7.2建筑指標表應包含下列內容:
1)項目簡述;
2)建筑指標表應用目的;
3)建筑指標名稱及其編碼;
4)建筑指標值。
5.8模型工程量清單
5.8.1模型工程量清單應基于建筑信息模型導出。
5.8.2 模型工程量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
1)項目簡述;
2)模型工程量清單應用目的;
3)模型單元工程量及編碼。
第六章 交付協同
6.1一般規定
6.1.1建筑信息模型的交付協同應包括設計階段的交付協同和面向應用的交付協同。
6.1.2 交付協同過程中,應根據設計階段要求或應用需求選取模型交付深度和交付物,項目各參與方應基于協調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協同工作。
6.1.3 模型交付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項目級、功能級和構件級模型單元的模型精細度要求;
2)應符合項目級和功能級模型單元的信息深度要求;
3)應符合構件級和零件級模型單元的幾何表達精度和信息深度要求。
6.1.4 交付物應包括建筑信息模型,宜包括屬性信息表、工程圖紙、項目需求書、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建筑指標表、模型工程量清單。
6.1.5 交付物宜集中管理并設置數據訪問權限,不宜采用移動介質或其他方式分發交付。
6.1.6 建筑信息模型及交付物提供方應保障所有文件鏈接、信息鏈接的有效性。
6.1.7 項目參與方在使用建筑信息模型時,應識別和復核下列信息:
1)模型單元的系統類別及其編碼;
2)模型單元屬性的分類、名稱及其編碼;
3)模型單元的屬性值;
4)模型單元屬性值的計量單位;
5)模型單元屬性值的數據來源。
6.2設計階段的交付協同
6.2.1 設計階段的交付協同宜包括項目需求定義、模型實施和模型交付三個過程。
6.2.2 項目需求定義過程應由建設方完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基本建設程序分階段確定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目標;
2)應根據應用目標制定項目需求文件,項目需求文件應符合本標準第5.5節的有關規定,并應交付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
6.2.3 模型實施過程應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完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項目需求文件制定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
2)根據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建立建筑信息模型。
6.2.4 模型交付過程應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和建設方共同完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提供方根據項目需求文件向建設方提供交付物;
2)建設方應根據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復核交付物及其提供的信息;
3)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信 息的修改應由提供方完成,并應將修改信息提供給建設方。
6.2.5 設計階段交付和竣工移交的模型單元模型精細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1)方案設計階 段模型精細度等級不宜低于LOD1.0;
2)初步設計階段 模型精細度等級不宜低于LOD2.0;
3)施工圖設計階段模型精細度等級不宜低于LOD3.0;
4)深化設計階 段模型精細度等級不宜低于LOD3.0, 具有加工要求的模型單元模型精細度不宜低于LOD4.0;
5)竣工移交的模型精細度等級不宜低于LOD3.0。
6.2.6 常見模型單元交付深度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要求,表中未列出的模型單元交付深度可自定義,并應在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中寫明。
6.2.7 設計階段和竣工移交的交付物應符合表6.2.7的要求。
6.2.8 施工圖和深化設計階段交付前應進行沖突檢測,并應編制沖突檢測報告,沖突檢測報告可作為交付物。
6.3面向應用的交付協同
6.3.1 面向應用的交付宜包括需求定義、模型實施和模型交付三個過程。
6.3.2 需求定義過程應由建筑信息模型應用方完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應用目標確定應用類別,主要應用類別宜符合表6.3.2的要求,表中未列出的應用類別可自定義,并應寫明全部應用目標;
2)應根據應用類 別制定應用需求文件,應用需求文件應符合本標準第6.3.5條的規定,并應交付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
6.3.3 模型實施過程應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完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應用需求文件制定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
2)應根據建筑信息模型執行計劃建立建筑信息模型。
6.3.4 模型交付過程應由建筑信息模型提供方和應用方共同完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提供方應根據應用需求文件向應用方提供交付物;
2)應用方應復核交付物及其提供的信息,并應提取所需的模型單元形成應用數據集;
3)應用方可根據建筑信息模型的設計信息創建應用模型。應用模型創建和使用過程中,不應修改設計信息;
4)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信 息的修改應由提供方完成,并應將修改信息提供給應用方。
6.3.5 面向應用的交付,應用需求文件應作為交付物,并應包含下列內容:
1)建筑信息模型的應用類別和應用目標;
2)采用的編碼體系名稱和現行標準名稱;
3)模型單元的模型精細度、 幾何表達精度、信息深度,并列舉必要的屬性及其計量單位;
4)交付物類別和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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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說建筑模型,你知道BIM建筑模型指的是什么?除了BIM建筑模型,還有哪些模型類別?1. BIM建筑模型 主要為項目提供建筑空間參照。理想情況下,直接以三維進行最好,各建筑物的厚度和高度,天花板的厚度和垂直標高,家具等的具體位置都要正確的在BIM模型中建立出來。
正向BIM協同設計中的正向是相對于逆向而言的,即設計核心的相關工作在BIM的工作框架下完成,以BIM的思維和工作方式進行設計工作,尤其是專業內協同和專業間協同,設計相關信息通過BIM模型承載,通過該模型,應用BIM技術應用可分層次、分階段、分專業,完成設計階段的逐項應用。